胶州市消费者协会章程
(二○○三年三月二十六日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胶州市消费者协会是依法经胶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,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胶州市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: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引导消费者合理、科学消费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。
第三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胶州市消费者协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的以下权利:
(一)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;
(二)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;
(三)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;
(四)公平交易的权利;
(五)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;
(六)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;
(七)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;
(八)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;
(九)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。
第四条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。本会接受青岛市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指导,并与行政管理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、司法部门、社会团体及新闻单位等保持密切联系,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职能
第五条胶州市消费者协会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履行下列职能:
(一)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;
(二)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、检查;
(三)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,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、查询,提出建议;
(四)受理消费者的投诉,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、调解;
(五)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,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,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;
(六)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;
(七)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、批评;
(八)加强与其他地区消费者组织的联系与交流。指导各镇、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分会的工作。
(九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。
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,不一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。
第三章组织机构
第六条胶州市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由有关部门、各人民团体、各新闻单位和各镇、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方面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。
第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。
第八条理事会推举会长、副会长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上通过。理事会设名誉会长、顾问。
第九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临时召开。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。
第十条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期满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胶州市消费者协会设立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指导下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二条各镇、街道办事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,成立镇、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分会。其工作受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。
第十三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决定,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四章经费
第十四条胶州市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市财政拨款,经费支出应由会长批准,秘书长实施。每年将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汇报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五条本《章程》的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十六条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 |